本网讯(通讯员 张晓婧 马洪艳 李辉)近日,樊城区因交通事故受伤成为植物人王某的妻子黄某收到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后续5年的护理费99144元。至此,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主张后续护理费案在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圆满结束。
2012年9月2日,王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弥漫性脑损伤、颌面骨损伤等多部位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王某与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所有人为杨某所有,被告李某为借用,该车辆未购买交强险。
王某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2012年12月29日,襄阳市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一级。护理费赔偿期限为10年(自2012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止)。10年护理期限已满,向被告李某主张赔偿后续护理费。
王某的妻子黄某代其到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查王某的相关材料后,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为其开通绿色通道。指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胡勤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耐心为受援人收集相关材料及证据,依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积极撰写诉状,扎实有效地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得到相应赔偿。
(作者:张晓婧 马洪艳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