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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新闻网>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特定关系人”包括哪些?

2026-07-14 17:12 来源:樊城新闻网 0

根据2007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给出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在监督执纪中,按照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等原则要求,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进行判定:

  一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亲属。既包括近亲属,还包括儿媳、女婿、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

  二是身边工作人员。最常见的就是秘书、司机等工作人员,这些人与领导干部关系密切,本人不一定拥有较大职权,却可能因为是领导干部身边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是情妇(夫)。不少违纪违法案件中都出现了情妇(夫)的身影,他们与党员干部的关系往往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密切性,甚至在一定范围内为人所知,基于这种特殊关系,通过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

  四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表现为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既包括共同占有财产的关系,也包括共同合伙、投资产生的利益关系等,纯粹的发小、同学、战友等关系一般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涉及特定关系人的条款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警示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实践看,不少案例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问题。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的就搞“下有对策”,由其特定关系人出面经商办企业,并利用手中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商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如某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开发区招待安排在妻子经营的餐馆,该开发区先后向该餐馆支付餐费139.8万元。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则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常见的有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挂名取酬或者超标准取酬。如某区原区长王某某违规将妻子郑某某调动至区民政局工作,郑某某以身体不好为由未上班,两年共领取工资7万余元。

  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将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如某市原副市长何某某,多次将自己弟弟、儿子节假日外出游玩的机票、住宿和就餐费用,在自己分管单位报销。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等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管住权力“任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廉洁纪律各项要求,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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